【政策导读】呼和浩特第二批次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 两次降价为采暖创造新机遇

2019-08-14 14:32:24 由 何蓉蓉 发表 685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切实改善企业营商环境、助力中小企业发展,自治区发改委先后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9〕423号),从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4.24分/千瓦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蒙西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9〕465号),从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4.86分/千瓦时,分两批次降低了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幅达到15.85%,现将具体降价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市场化交易电量除外)、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0.5个百分点等措施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内蒙古西部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4.86分。涉及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的输配电价相应降低。

三、通过实施两批次的降价措施,自2019年7月1日起,内蒙古西部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与大工业用电可归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执行方式为单一制和两部制。其中,属于大工业用电的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属于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根据自身用电特性,自愿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变更期限至少为一年),其余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用户仍执行单一制电价。

四、单一制电价中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用户,按照35-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对应的电价标准执行。

五、工商用电类别归并后,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户参加电力多边交易时执行对应的输配电价,不执行倒阶梯输配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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